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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82824954-2024-00000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 成文日期: 2024-04-07
  • 发布日期: 2024-04-08
  • 文  号: 川发改价格规〔2024〕123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4〕123号)

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进行法定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时,应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

二、本通知规定实施收费的检验,是指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监督检验是指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进行的检验;定期检验是指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检验。

三、按照事业单位性质管理的检验检测机构收取的法定检验检测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同级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收费单位应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财政票据。检验检测机构应按国家规定的检验规程和安全技术规范实施检验检测,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缩短检验周期、减少检验项目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以及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四、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承担与特种设备有关的其他商业性自愿委托技术服务收取的技术服务费,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使用税务发票并依法纳税。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在检验机构大厅或机构官方网站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和收费依据,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202449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期间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附件:1.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2.游乐设施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3.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4.电梯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5.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6.压力管道、罐车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   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定期检验收费标准   8.无损检测、理化检测、应力测试收费标准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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