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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项目许可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16-07-11 信息来源: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项目许可

2-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事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2号)。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1号)。

(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

(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川府发〔201526号)。

(八)《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外〔2014869号)。

(九)《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川发改外〔2015154号)。

二、申请条件

(一)四川省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属于核准目录中实行核准制管理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的条目,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3亿美元及以上10亿美元以下鼓励类项目和限制类中的房地产项目以及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其他限制类项目。

(三)项目须符合国家、省相关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项目须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项目核准所必需的相关材料(详见“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3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一)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含扩权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省管企业可以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文件,并附项目所在地市级(含扩权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意见)。

(二)项目申请报告内容包括:1、项目及投资方情况;2、资源利用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3、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并购方情况、并购安排、融资方案和被并购方情况、被并购后经营方式、范围和股权结构、所得收入的使用安排等)。

(三)项目申请报告附件包括:1、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2、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3、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5、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6、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7、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8、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项目申请人对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

(二)省发展改革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补正;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进行核准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五)省发展改革委对予以核准的项目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项目核准机关组织进行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八、办理地点

成都市草市街2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楼省发展改革委窗口。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

02886917061  86913671

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处:

0288670594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02886705791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http://www.sczw.gov.cn

省发展改革委:

http://www.scdrc.gov.cn


2-2.外商投资项目备案事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年国务院令第346号)。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2015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22号)。

(四)《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2013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令第1号)。

(五)《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四川省2015年本)》(川府发〔201526号)。

(六)《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2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决定》(201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

(八)《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外〔2014869号)。

(九)《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四川省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有关条款的通知》(川发改外〔2015154号)。

二、申请条件

(一)四川省内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投资合伙、外商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

(二)核准目录以外,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3年修订)》的条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范围以外的总投资3亿美元及以上项目。

(三)项目须符合国家、省相关发展规划,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项目须符合国家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五)项目备案所必需的相关材料(详见“申请材料”)。

三、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一式3份,并提交电子文档。

(一)填写完整的《四川省外商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打印版)(申请表在省政府政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领取或省发展改革委官网下载)

(二)由项目所在地市级(含扩权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材料(省属企业可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备案申请材料,并附项目所在地市级(含扩权县)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意见)。

(三)拟申请备案的外商投资项目需由项目申请人提交项目和投资方基本情况等信息,并附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投资意向书及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等其他相关材料;需要国内银行贷款的项目须提供银行融资意向书。

(四)项目申请人对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性承诺函。

四、办理程序

(一)项目申请人持上述申请材料报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

(二)省发展改革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省发展改革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项目申请人补正;对符合形式审查要求和条件的申请材料正式受理,并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三)对于涉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职能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应当商请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查意见的,视为同意。

(四)省发展改革委在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对于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进行备案时应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对于特别重大的项目,可以实行专家评议制度。

(五)省发展改革委自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之日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出具备案通知书,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对不予备案的项目,应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六)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五、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7个工作日。

(二)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项目备案机关组织进行检验、检测、评估、论证等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时限内)。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办理时间

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八、办理地点

成都市草市街2号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6楼省发展改革委窗口。

九、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发展改革委窗口:

02886917061  86913671

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处:

02886705943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02886936179

省发展改革委监察室:

02886705791

   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http://www.sczw.gov.cn

省发展改革委:

http://www.scdrc.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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