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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1 信息来源:价格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一、修订背景

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650号)已20211231日失效。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政策,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人民防空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国税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印发了《关于明确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1539号,以下简称《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收费范围、易地建设条件、收费标准、减免政策、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等六个部分。

(一)坚持防空地下室应建必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通知》中明确提出防空地下室坚持“应建必建”原则。即国家和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重要经济目标及其毗连区的民用建筑必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二)完善了不需要修建的建筑类型。为支持行业发展,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实际情况,《通知》第三条第二款明确了不需要修建防空地下室、防空地下室收费标准为零的四种建筑类型。分别为: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新建专业物流仓储设施(不包括办公建筑、生活服务设施、展示及交易建筑、培训或研发建筑);单独修建的公共厕所、垃圾站(房)、水泵房、消防站、变配电房(站)、开闭所、区域机房等公益建筑;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发射塔、水塔等建设项目,老旧居民楼小区改造项目。

(三)进一步完善了易地建设条件。发改价格〔2016650号文相比,增加了两条易地建设条件,能够更好发挥防空地下室战时防护效能,有利于平时开发利用。分别为:因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按规定标准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小于民用建筑地面首层建筑面积的、基础和结构处理困难或者建设成本很不合理的;在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宜修建的;因建设场址所在区域的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场地高差大、地下室墙体一面或多面临空,无法满足《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要求的;防空地下室应建或可建面积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

(四)进一步完善了减免政策。发改价格〔2016650号文相比,增加了四条减免政策,分别引用国务院相关文件规定,且与这些文件规定保持一致。予以免收的项目有:由政府规划并享受优惠政策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旧住宅区整治;经批准的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因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失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修建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地下停车场、地下过街道、共同沟等兼顾了人民防空要求的民用建筑;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等形式);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的项目有:新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楼(教室、教师办公场所、电脑教学、教学实验室等以教学活动为主的单体多层教学综合楼项目)、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康复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以及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

(五)明确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纳的时间节点。《通知》中明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照规划建筑总面积一次性全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按照实际竣工规划核实的建筑总面积补差或退费。

(六)严格规范收费行为。明确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税务部门负责按照人防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金额征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使用四川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就地分级缴入国库,财政、税务和人防部门要畅通征缴信息交换渠道,实现实时共享;各级发改、财政、税务和人防部门要加强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要依法依规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违规减免缓、坐收坐支、挤占、截留和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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