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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印发关于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发改西部〔2020〕269号)
发布日期:2020-05-14 信息来源:省实施西部大开发办公室综合处(四川省攀西地区资源开发办公室综合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0512



关于做好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川地质地貌复杂,地震、滑坡、泥石流及暴雨洪灾等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为科学有序做好我省重特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关于做好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振兴〔20191813号)相关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遵循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立足当前、着眼长远的基本要求,以保障安全和改善民生为核心,发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精神,坚持和发展灾后恢复重建新路,推进科学重建、绿色重建、人文重建、阳光重建,全面恢复灾区生产生活秩序,提升灾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设幸福美好新家园。

(二)基本原则。

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充分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恢复重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先恢复重建城乡居民住房和公共服务设施,加快恢复基础设施,积极扩大就业,增加居民收入,提升灾区群众生产生活水平。

因地制宜,科学重建。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全面准确科学评估,优化布局、科学规划,合理确定重建方式、优先领域和建设时序,统筹兼顾恢复重建与发展提升,促进灾区可持续发展。

严控质量,确保安全。充分考虑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基础上,合理布局、科学选址,严格执行灾害防范规定,落实避开地震断裂带、避开地质灾害点、避开泄洪通道等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重建工程质量。

创新机制,协作共建。积极探索创新恢复重建体制机制,争取中央部门和企业支持恢复重建,充分发挥省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完善省内对口支援机制,发挥灾区干部群众主体作用,调动市场和社会力量,形成恢复重建强大合力。

保护生态,传承文化。践行生态文明理念,加强自然资源保护,突出生态修复环境治理,发展生态经济,保护具有历史价值、民族特色的文物和保护单位建筑,保持城镇和乡村独特风貌,传承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三)灾后恢复重建目标。通过恢复重建,灾区生产生活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得到恢复,达到或超过灾前水平,实现人口、经济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城乡居民居住条件明显改善,就业创业环境不断优化,群众生活品质持续提高;城乡面貌发生显著变化,基础设施保障能力不断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自然生态系统得到修复,防灾减灾能力不断增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取得明显成效;主要产业全面恢复,特色优势产业发展壮大,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经济步入可持续发展轨道。

二、分类启动灾后恢复重建

(四)启动国家救灾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由我省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报请组建国家灾后恢复重建指导协调小组。同步组建省灾后恢复重建委员会(以下简称省重建委),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恢复重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应急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启动省救灾级响应(未启动国家救灾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按照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由省直有关部门会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启动恢复重建工作,按程序组建省重建委,负责统筹组织恢复重建工作。灾区市(州)人民政府作为恢复重建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及时组建恢复重建工作机构,在省重建委指导下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应急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启动省救灾级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启动恢复重建工作,可视情况组建恢复重建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恢复重建工作。省政府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在规划、项目、资金和政策上对灾区予以统筹支持,指导和协调做好恢复重建有关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应急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省救灾级、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恢复重建工作,省直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指导。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应急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科学有序推进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八)综合评估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城乡住房、非住宅用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资源与生态环境、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因灾损失,实事求是、科学客观地确定灾害范围和灾害损失,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按程序报批后作为恢复重建规划的重要依据。应急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评价。结合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国土空间规划,以自然地理环境、地质条件和次生灾害危险性、生态系统、土地资源、人口经济等评价为基础,对灾区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进行综合性评价,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和可承载的人口数量。自然资源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加强隐患排查和灾害防治。开展地质灾害等次生衍生灾害隐患排查,指导开展临时和过渡安置点、城乡居民住房和各类设施建设选址点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研究提出灾害治理和防范措施。加强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应急会商及监测预警,最大程度减少次生灾害威胁。自然资源厅、应急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做好建筑物受损鉴定。对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受损程度应急评估和安全鉴定,评估鉴定结果作为恢复重建规划的重要依据。在恢复重建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建筑抗震设防标准等规定。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科学编制重建规划。根据灾害损失和恢复重建实际需要,合理确定重建规模,并在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基础上,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对国家救灾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编制或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编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省重建委组织编制各领域恢复重建专项规划,指导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编制具体实施方案。救灾级响应(未启动国家救灾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由省重建委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总体规划,省直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各领域恢复重建专项实施方案。省救灾级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实施规划或实施方案,报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联席会议审核确定后,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印发实施。救灾级、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或项目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研究制定重建政策。编制恢复重建规划的同时,同步研究制定恢复重建支持政策。国家救灾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结合国家出台的支持恢复重建政策,省级层面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分别细化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对省救灾级响应(未启动国家救灾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根据灾害损失情况、环境和资源状况、恢复重建目标和灾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等,省级层面研究制定恢复重建支持政策。对省救灾级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灾区市(州)人民政府在与省直相关部门充分对接的基础上,可提出恢复重建政策需求,报省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执行。〔财政厅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多渠道落实重建资金。根据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情况,做好重建资金平衡和筹集工作。国家救灾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在国家有关部门指导下,根据国家确定的恢复重建资金总规模,统筹中央补助资金、省级及地方财力,多渠道筹措重建资金。对省救灾级响应(未启动国家救灾级响应)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根据恢复重建资金平衡方案,省级层面通过争取中央支持、新增财力、专项资金等方式给予地方包干补助,安排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明确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筹资责任。对省救灾级响应的重大自然灾害,由灾区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筹集重建资金。省级层面结合恢复重建规划的项目情况,统筹中央和省级资金,给予灾区包干补助支持。省救灾级、级响应以下的自然灾害,省级层面可通过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给予倾斜支持。推行巨灾保险制度,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引导国内外贷款、对口支援资金、社会主体投入、捐赠资金等参与恢复重建。〔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等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灾后恢复重建地方主体责任

(十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灾区各级人民政府承担灾后恢复重建的主体责任,建立统一有力的组织领导机构和指挥调度系统,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积极创新体制机制,科学高效组织实施恢复重建总体规划和各专项实施方案,加强物资供应、交通保障和价格监管等。优化调整灾区政府考核评价机制,引导灾区集中精力抓恢复重建。灾区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严格规划执行管理。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是指导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基本依据,灾区各级人民政府在恢复重建过程中要遵守并执行规划,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要结合实际细化分解规划目标任务,明确阶段性目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合理安排重建时序、把握重建节奏,优先建设灾害防治、住房、教育、医疗等民生项目和对恢复重建具有先导作用的基础设施项目。健全规划项目调整机制,适时组织对本地区实施规划情况进行总结评估。灾区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七)提高项目管理效能。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根据恢复重建需要,进一步简化项目审批程序,下放审批权限,加快审批进度。灾区市县在严格执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可直接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对点多面广、投资规模小的项目允许直接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有关部门(单位)同步开展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抗震设防等要件审批以及勘察、设计、地震安全性评价等工作。积极探索恢复重建项目管理的新模式新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发挥群众主体作用。灾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联系和服务群众工作机制,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群众主人翁意识,激发群众内生动力,自己动手重建家园。保障灾区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引导群众广泛参与项目规划选址、土地征用、住房户型设计、资金使用等工作。灾区市(州)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引导社会有序参与。探索创新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多方联动参与的协作共建机制,坚持自觉、自愿、自主和实际、实用、实效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在建言献策、投资兴业、志愿服务、捐款捐物、心理疏导、技术指导、职业技能培训以及中介服务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灾区市(州)人民政府牵头,省直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灾后恢复重建保障措施

(二十)创新援助支持方式。根据恢复重建需要,积极争取中央部门和企业援助支持,组织省内有关市(州)、省直部门和企业在干部、人才、技术等方面开展综合帮扶或对口支援。鼓励各地区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市场化运作方式,到灾区投资兴业。鼓励和支持其他地区与灾区深化教育、医疗等民生领域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向对口支援企业提供优惠贷款。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省直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对重建规划实施、政策措施落实、重建资金、重要物资和项目等的监督检查。对恢复重建资金和重要物资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重建资金及时足额筹集到位并按照规定专款专用,重建物资安排使用规范合理。认真履行项目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和决算审批制、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恢复重建资金、项目和物资档案登记制度。及时公布资金安排、物资使用、项目进展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阳光重建。审计厅等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强化舆论宣传引导。加强舆论宣传工作统筹,发挥主流媒体主导作用,把握舆论导向,关注重大工程、科技创新、制度创新、典型事迹和灾区恢复重建后的新家园、新气象、新生活等。加强舆情监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和舆论热点,及时稳妥处置负面信息,营造有利于恢复重建的良好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牵头,省直有关部门和灾区市(州)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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