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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四川师范大学与莫斯科国立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继续执行原学生收费标准的批复(川发改价格函〔2020〕876号)
发布日期:2020-10-27 信息来源:价格处 浏览量: 字体: 分享到:

四川师范大学:

  你校《关于申请与莫斯科国立师范大学中外合作举办绘画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继续执行原学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教育部对你校与莫斯科国立师范大学合作举办绘画专业本科教育项目的批复及教育厅对你校办学收费标准的初审意见,经研究,同意你校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

一、你校与莫斯科国立师范大学合作举办绘画专业本科教育项目学生学费40000元/生·年。

二、上述学费标准为国内教育阶段最高限价,其它住宿费、代收代支费用,按四川省教育收费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三、你校应在招生简章中如实介绍该项目教学和收费的情况,并与学生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学校收费应在学校财务账户内设立中外合作办学专项,收支应分项实行专项核算。

五、学校应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依法管理,规范办学。

六、此标准从2020年秋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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