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08 |
来源: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
当事人:简阳市养马镇芙蓉汽车修理厂
地 址:(略)
投资人:(略)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参与垄断协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与资阳市其他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机动车二级维护工时费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2年6月14日你单位负责人(略)参加了在(略)召开的资阳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代表座谈会。会上资阳市道路运输协会组织讨论并通过的《资阳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自律公约》约定“严格按照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维护费,不许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收费”,并通过公约附件《资阳市汽车二级维护工时定额最低收费标准》,固定了各类车型二级维护工时费最低标准。
现查明,你单位在经营场所公示了与《资阳市汽车二级维护工时定额最低收费标准》一致的二级维护工时价目表, 在资阳市道路运输协会简阳办事机构组织下从2014年4月起执行该二级维护工时费标准。
以上事实,有《资阳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自律公约》、《调查询问笔录》和提取的维修合同、现场照片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与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机动车二级维护工时费价格的垄断协议,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2015年1月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鉴于你单位在调查中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执法,且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全过程由资阳市道路运输协会主导,你单位的违法责任相对较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达成、实施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
(二)对你单位按2013年二级维护工时费收入(略)元的3%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2043元。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略)办理省财政专用缴款手续,将上述罚款2043元(大写:贰仟零肆拾叁圆整)按时汇缴到帐。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略)
联 系 方 式:(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