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5-07-08 |
来源: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
当事人:资阳市道路运输协会
地 址:(略)
法定代表人:(略)
根据群众举报,本机关对你单位涉嫌组织本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你单位组织资阳市机动车维修行业经营者达成并实施了固定机动车二级维护工时费价格的横向垄断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
一、主要违法事实和证据
资阳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2011年12月21日印发《关于印发资阳市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信息化监督平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略)给所辖县(市、区)运管所,该通知文件附件《资阳市实行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信息化监督平台的实施方案》中包含以下内容:“市道协负责组织调研全市汽车二级维护收费标准,并制定行业自律办法”,“由市道路运输协会牵头,组织维修专委会和维修经营者代表,根据维修市场的经营状况,对二级维护价格进行论证,制定统一价格”。你单位依该方案对二级维护工时费价格进行调研并在2012年3月27日资阳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召开的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代表座谈会上组织32家经营者代表讨论了价格标准。
2012年6月14日资阳市交通局运输管理处在(略)召开资阳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代表座谈会,会上你单位组织资阳市31家一、二类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代表讨论通过了《资阳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自律公约》,其中约定“严格按照统一收费标准收取维护费,不许任意提高或降低标准收费”。该公约附件《资阳市汽车二级维护工时定额最低收费标准》系由你单位研究制定,固定了客车、货车两大类别各七类车型工时费最低收费标准。资阳市所辖各地区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2013年陆续安装二级维护信息化监督管理平台后,开始执行上述标准收取二级维护工时费。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提取的《资阳市营运车辆二级维护企业自律公约》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和决定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组织资阳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达成、实施固定二级维护工时费价格的垄断协议之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六条 “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之规定,应依法予以处罚。
本机关1月7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随后向本机关提交报告,承认存在本机关查明的违法事实,提出以下陈述、申辩意见:1、你单位依据主管部门文件开展工作;2、《自律公约》出发点为规范行业,有正面效果;3、你单位未从中获取经济利益,资金有限;4、你单位知错即改;5、今后吸取教训依法行事。
本机关认为: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有职责“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你单位组织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过程中业务主管单位存在履行监管职责有误的情况,但你单位自身应加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一条规定:“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加强行业自律应合法合规,不应组织经营者从事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即使安装运行二级维护监控平台,促进维修服务规范化,导致服务内容增加使维护成本上涨,各经营者也应该且有能力自行核算经营成本并确定服务价格。你单位组织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协商达成统一的价格标准,直接排除了彼此之间的价格竞争,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最终结果是使经营者丧失不断提高效率提升服务质量的动力,降低相关市场的经济效率,损害消费者利益。综合考虑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努力杜绝类似问题再度发生等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四十六条第三款及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20万元罚款。你单位确有经济困难,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向本机关提出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申请。
三、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略)办理省财政专用缴款手续,将上述罚款20万元(大写:贰拾万元整)按时汇缴到帐。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你单位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本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地址:(略)
联 系 方 式:(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5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