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395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各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根据《四川省高速公路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22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服务收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组织实施对高速公路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进行拖移、吊装运输等清障救援服务工作,向被救援方收取的高速公路封闭区内的拖车、吊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抢修、货物装卸及转运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相关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严禁收费单位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改变计费方式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
二、明确收费标准
拖车服务按照作业里程计费,10公里以内按照基价收取,超过10公里外加收拖行费;吊车服务按照作业时间计费,6小时以内按照基价收取,超过6小时加收吊装费。拖车、吊车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不超过该车型规定的最高上限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车型分类按《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JT/T489—2019)执行。
三、健全服务体系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落实清障救援的主体责任,加强清障救援队伍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统筹组织实施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要按实际情况配置车辆、设备和人员等救援服务力量,按照“快处快撤”原则,在高速公路沿线统筹布局施救站点;要将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工作纳入高速公路公路应急管理,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规范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救援服务效率;要按照车辆救援服务标准和规程,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规范服务行为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按照规定设置统一的清障救援标识、车身颜色、示警灯和反光标识,实施车辆救援时,救援人员要主动向当事人亮明身份,出示收费标准,告知监督方式。实施高速公路救援,应当遵循安全、高效、就近的原则。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实施救援。事故车辆应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应拖移至距事发地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者与当事人商定的地点,不得指定维修场所。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五、严格明码标价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收费站或服务区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和救援服务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5年9月1日起执行。原《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高速公路清排障作业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字费〔2000〕5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