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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082824954-2025-00000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5-02-27
    • 发布日期: 2025-03-21
    • 文  号: 川发改价格规〔2025〕9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5〕99号)

    省级有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委对《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202531起施行,有效期5。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川价综〔200225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227


    附件

    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项目

    听证组织部门

       

    1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3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4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5

    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6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7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8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9

    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等轨道交通)票价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10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说明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二、凡列入本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其他未列入本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三、本目录所称指地级市、自治州,指县及县级市。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的管理权限。

    四、本目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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