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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 u19651200/2025-000004
  • 公文种类:
  • 发布机构: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成文日期: 2025-02-27
  • 发布日期: 2025-03-21
  • 文  号: 川发改价格规〔2025〕99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5〕99号)

省级有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委对《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目录202531起施行,有效期5。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川价综〔200225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227


附件

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

序号

听证项目

听证组织部门

   

1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2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3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4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5

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

省价格主管部门

6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7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省价格主管部门

8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9

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等轨道交通)票价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10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说明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二、凡列入本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其他未列入本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三、本目录所称指地级市、自治州,指县及县级市。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的管理权限。

四、本目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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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