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5〕99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2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委对《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川价综〔2002〕25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27日
附件 |
|||
序号 |
听证项目 |
听证组织部门 |
备 注 |
1 |
公办普通高中学费 |
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 |
|
2 |
公办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3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价格及景区内交通运输服务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
4 |
居民生活用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
5 |
居民生活用电销售价格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6 |
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居民生活用自来水价格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
7 |
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
8 |
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
9 |
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等轨道交通)票价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
10 |
巡游出租汽车运价 |
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定价权限分别负责 |
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定价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可以不再开展定价听证 |
说明: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
二、凡列入本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在制定和调整价格时必须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听证;其他未列入本目录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听证。
三、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县”的管理权限。
四、本目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目录》解读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