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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规〔2025〕106号)
省级有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委对《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公布〈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2016年版)〉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26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3月3日
附件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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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监审内容 |
监审部门 |
监审 形式 |
监审 时限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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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输配电 |
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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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油气管道运输和燃气 |
省内管道运输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期监审 |
3年 |
企业内部自用管道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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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的管道燃气配气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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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管道燃气配气成本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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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供水 |
水利工程供水 |
省内跨市和省属水利工程的供水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期监审 |
5年 |
用户自建自用的和通过协议明确由供需双方协商定价的水利工程供水成本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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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跨县和市属水利工程的供水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期监审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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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属水利工程的供水成本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期监审 |
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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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来水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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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方与终端用户通过协议明确由双方协商定价的自来水成本,以及农村村民自建、自管的自来水成本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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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城乡公共管网供应的自来水成本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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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交通运输 |
道路班车客运 |
跨省、跨市、跨县(毗邻县行政区域间除外)运营的道路班车客运成本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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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车客运、800公里以上班车客运、与高铁并线(起讫点均在高铁沿线)的班车客运和定制客运(含预约响应农村客运)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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毗邻县行政区域间和县内运行的道路班车客运成本 |
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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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服务 |
辖区内汽车客运站服务成本 |
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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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车客运经营者、旅客可自主选择的服务收费项目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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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等轨道交通)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营运的城市公共交通成本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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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城市公共交通成本 |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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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的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成本 |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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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预约出租车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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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营运的城市巡游出租汽车客运成本 |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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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 |
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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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审对象为辖区内收费标准依法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住宅小区及占道停车停车服务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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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教育 |
公办高等学校教育培养(不含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住宿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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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教育培养和住宿成本,非营利性民办普通高中、中职学校教育培养和住宿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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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中小学学费、住宿成本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城市小学、初中住宿成本;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初中教育和住宿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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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和住宿成本,城市小学、初中住宿成本;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住宿成本,非营利性民办小学、初中教育和住宿成本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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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中小学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列入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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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养老服务 |
省级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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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建民营等方式运行,收费标准由运营方委托协议合理确定的养老机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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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公办养老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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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殡葬服务 |
市级及市政府所在地城市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成本、公墓维护管理成本、公益性公墓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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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及县政府所在地城市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殡葬服务成本、公墓维护管理成本、公益性公墓成本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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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环境保护 |
污水处理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污水处理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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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污水处理成本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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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废物处置 |
辖区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对医疗废物及其他危险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和其他社会源危险废物)进行处置(不包括放射性废物)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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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处理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及辖区内跨县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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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垃圾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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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成本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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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文化旅游 |
有线电视 |
全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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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区 |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重点景区门票成本以及景区内的交通运载服务成本 |
省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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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为九寨沟、黄龙、峨眉山、乐山大佛、都江堰—青城山景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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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除省定重点旅游景区外,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以及景区内交通运载服务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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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4A级及4A级以上景区的门票以及景区交通运载服务成本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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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保障性住房及其物业服务 |
市政府所在地城市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成本 |
市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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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居民住宅销售价格成本 |
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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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成本 |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 |
定调价监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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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一、本目录所称“市”指地级市、自治州,“县”指县及县级市。由县及县级市改革为区的,比照行使“县”的管理权限。
二、对同一经营者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不得交叉实施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
三、《四川省定价目录》中未列入本目录的项目,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实施成本监审;不具备成本监审条件的可开展成本调查。
四、定价机关根据情况可引入第三方参与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
五、本目录由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解读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