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发改经贸规〔2025〕324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储备粮集团:
为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四川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1日
四川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下简称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粮食等重要农产品仓储设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以直接投资或投资补助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用于计划新开工或续建项目,原则上不得用于已完工项目。单个项目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已经足额安排的,不得重复申请;安排投资补助的同一项目原则上不得重复申请不同省级财政性专项资金。
第二章 支持范围与标准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范围包括:
(一)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二)政策性粮食收购有仓容缺口区域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
(三)位于粮食物流重要线路、粮食物流核心枢纽、关键节点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以及应急保障中心项目等;
(四)需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配套的省级以及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凉山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三州”地区)中央预算内投资或其他国家资金补助的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支持标准如下:
(一)省级粮食储备企业直属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全额支持,其中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需要配套的给予全额配套。
(二)“三州”地区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物流设施项目给予全额支持,其中,阿坝州、甘孜州、木里县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且需要配套的给予全额配套;凉山州(除木里县外)项目获得中央预算内投资且需要配套的,配套资金不超过国家补助资金额度。
(三)其他市级、县级粮食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政府粮食储备仓储物流设施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四)单个项目安排资金不超过3亿元。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审核
第五条 申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并列入四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项目一张网”)项目储备库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第六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粮食储备企业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投资申报。需要申报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项目单位提出资金申请报告,按程序报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粮食储备企业直属粮食仓储设施项目报省发展改革委,同时明确项目日常监管直接责任单位及监管责任人。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粮食储备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审核后报送省发展改革委。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不予受理其资金申请报告。
第七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单位社会信用情况等;
(二)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情况及生成的项目代码、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三)申请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需落实地方建设资金的,由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出具地方建设资金到位承诺函;
(五)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六)项目是否重复申请不同省级财政性资金;
(七)省发展改革委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项目单位对所提交资金申请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省级粮食储备企业对资金申请报告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审核结果负责。
(一)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投向和申请程序;
(二)符合当年投资申报的要求;
(三)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四)项目已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并通过在线平台完成审批(核准、备案);
(五)项目是否重复申请不同省级财政性资金;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并按照开展投资咨询评估有关工作要求,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对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审。
(一)符合资金使用方向;
(二)符合资金安排要求;
(三)提交的相关资料齐备、有效;
(四)项目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安排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条 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或专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一条 投资计划下达、项目实施管理、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按照《四川省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川发改投资规〔2019〕463号)等文件执行。省发展改革委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2025年8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四川省粮食仓储物流设施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川发改经贸规〔2022〕5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