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委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印发了《四川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川发改价格规〔2025〕45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自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供水价格改革,完善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6号令),结合我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实际,我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七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水价制定和调整、水价分类及计价方式、相关收费、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水价执行与监督五部分。一是水价制定和调整方面。明确水价制定原则和价格核定方法,建立供水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二是水价分类与计价方式方面。根据使用性质将城镇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三是相关收费方面。规范城镇供水企业在工程安装收费、水价执行、水质管理等方面经营行为。四是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方面。明确制定和调整城镇供水价格的程序以及信息公开的内容。五是水价执行与监督方面。明确暂缓缴费、水费减免的政策和监督机制。
三、主要特点
(一)促进供水行业良性循环。《实施细则》明确城镇供水价格制定应当遵循“覆盖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总体原则,建立以“准许成本+合理收益”为核心的水价形成机制,明确水价以3年为监管周期进行定期校核,建立供水价格与原水价格等上下游联动机制的,监管周期年限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得超过5年。同时,将水质达标、管网漏损、用水保障、投诉处理情况等作为确定供水企业合理收益的重要因素,在核定供水价格时进行充分考虑。
(二)突出居民用水公益性。《实施细则》明确阶梯价格制度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且第一阶梯水量应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用水量。明确常住人口5人及以上居民家庭、城镇经济困难家庭、因不可抗力导致低收入家庭的水费优惠政策,参考“社会救助与保障标准和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补贴对象,动态调整城镇经济困难家庭范围。明确由供水企业负责运行管理的二次加压调蓄供水设施,其运行维护、修理更新成本计入供水价格,不得另行收费,严防供水企业滥用垄断地位乱收费现象发生。
(三)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实施细则》对特种用水范围进行了大幅精简,切实降低我省工商业企业用水成本。调整后,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含现场制售)、饮料制造、酿酒、洗浴服务、足浴服务、水上娱乐场馆(含经营性游泳池)、高尔夫球场及练习场等用水,并明确特种用水范围由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并适情调整。
(四)加强政策执行监督。《实施细则》明确对供水企业成本核算进行动态监管,同时对城镇供水、价格、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严格规范供水企业行为,严禁企业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变相收费,切实保障用户合法权益。强化定调价程序和信息公开,城镇供水价格制定严格履行有关程序并公开供水企业成本监审信息,供水企业经营过程中需每年定期公布取水量、供水量、售水量、售水收入、水质检测报告等相关信息。
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各有关部门持续加强对各地推进城镇供水价格改革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水价新机制落地见效,全力推动我省城镇供水事业高质量发展。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