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04-27 |
来源:固定资产投资处 |
一、《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投资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深入推进,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范围大幅度缩小,除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外,其余项目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政府投资管理重心逐步由事前审批向事中服务和事后监管转变。
但是应当看到,当前企业投资管理主要依靠国家和我省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落实,缺乏法律法规的支撑,导致管理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比如:项目核准前置条件多、审查标准不明确、中介服务不规范、事后监管难度大等,亟需通过出台法律法规予以加强和完善。
为此,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从2017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从2017年4月8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国家政策法规,进一步明确全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管理的具体要求,我省制定出台了《管理办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四川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共8章66条,具体章节和条目设置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实施的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其中:
第一章总则,共16条,主要对制定管理办法目的、企业投资项目范围、核准备案性质及遵循的基本原则等进行了明确;
第二章项目核准的申请文件,共6条,主要对项目核准申请文件的内容、编制方式、附具的文件等进行了明确;
第三章项目核准的基本程序,共12条,主要对项目核准的申报、受理、评估、决定等进行了明确;
第四章项目核准的审查及效力,共5条,主要对项目核准的审查要点、项目变更、延期建设等进行了明确;
第五章项目备案,共7条,主要对项目备案原则、内容、方式,以及项目变更等进行了明确;
第六章监督管理,共7条,主要对项目核准备案机关,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等进行了明确;
第七章法律责任,共9条,主要对核准备案机关、项目建设单位等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
第八章附则,共4条,主要对管理办法的应用范围、解释主体、实施日期等进行了明确。
三、《管理办法》的特色亮点
此次我省制定《管理办法》,坚持以转变政府职能、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为原则,突出强调优化政府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与我省现行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相比,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企业主体地位进一步强化。《管理办法》强调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不得非法干预企业投资自主权,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由企业依法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例如:《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政府确定。全省实行统一的《核准目录》,未经省政府批准,各地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整核准范围和核准权限,确保了全省核准范围的统一,确保了企业在核准范围之外自主决策。
又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项目申请报告可以项目单位自行编写,也可以自主委托工程咨询单位编写,取消了现行管理办法中项目申请报告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中介机构编制的规定,项目单位对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体现了自主决策、自担风险。
二是核准备案流程进一步优化。《管理办法》明确,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除全面应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外,此次还对相关流程做了进一步简化、优化。
例如:《管理办法》第六条明确,除跨市(州)、县(市、区)的项目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由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这其中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属企业在内,改变了以前按企业隶属层级分别由不同级别的备案机关备案的规定,备案更快捷、方便。
又如:《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企业投资建设由省及省以下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企业可直接向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不必再层层转报,核准机关如需获知项目属地政府或行业管理部门意见,可以通过商请出具书面审查意见的方式进行,让企业少跑路。
三是具体操作内容进一步细化。《管理办法》在严格落实国家对前置条件、审查标准、评估周期、监管处罚等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对相关具体内容作了进一步的细化,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
例如:《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企业投资项目的范围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对企业使用自筹资金并获得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的项目,以及政府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额度低于50%,企业拥有建设、运营权的项目明确为企业投资项目,解决了长期以来企业投资项目范围不清的问题。
又如:《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五条对核准或备案项目发生变化,需要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或需要向备案机关报备信息变更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解决了现行管理办法中相关标准不明确,导致各地要求不一致、自由裁量空间大的问题,全省项目管理更加规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