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8-10-23 |
来源:收费管理处 |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省管公立医疗机构:
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四川省2016年第一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67号)《关于核定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41号)《关于公布四川省2016年第二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442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部分项目申报医疗机构提出正式执行的请求。经研究,为确保政策延续性,实现平稳过渡,决定继续试行上述文件所涉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标准(见附件),试行期两年。已修订项目按新的文件规定执行。试行期内如国家和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