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乐山分公司
地址:乐山市市中区信息路1号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全国城市供水、供气、供暖、电信领域价格重点检查的通知》的要求,本机关于2018年3月20日至3月23日对你公司2016年以来的价费行为开展了直接检查,发现你公司有价格违法行为,根据查明的违法事实,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经查,你公司2016年至2017年在开展“4G用户保底消费58元,送宽带,送手机”的营销宣传活动中,着重宣传“送宽带,手机用移动,宽带不收费”、“送收视,电视随意看,不收月租费”,而对优惠期结束后将按照20/月的标准进行收费的情况未向部分消费者进行告知,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主要理由如下:执法人员提取的你公司营销活动宣传单显示,你公司对“送宽带,手机用移动,宽带不收费”、“送收视,电视随意看,不收月租费”等内容进行字体加大加粗等着重宣传,对手机保底58元及以上的用户价格标示为“20M宽带+4K高清互联网电视,免费送12月”,未对优惠期结束后将按照20元/月标准收费的情况进行标示。执法人员在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移动”)提取的下发宣传资料则清楚标示有“到期收取20元/月”字样,表明你公司在开展该营销活动中,对四川移动公司下发的宣传资料进行了改动,删除了“到期收取20元/月”等关键信息。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提取的2018年2月的投诉工单显示,单月就存在10余条消费者投诉未告知免费送12个月结束后将按照20元/月的标准进行收费的情况,佐证了你公司在该营销活动中未向部分消费者进行告知的事实。
上述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和提取的宣传物料、产品资费调整通知、用户协议、用户账单、投诉工单等证据材料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第十四条(四)项“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不正当价格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18年9月18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发改价检告〔2018〕11号)。你公司逾期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
三、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
鉴于你公司积极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处以罚款90000元。
四、相关事项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到四川省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办理省财政专用缴款手续,将上述罚款人民币90000元(玖万元)按时汇缴到账。
(二)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你公司逾期未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你公司如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你公司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者四川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