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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03 字体: 分享到: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7205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PPP项目库规范核查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8708号)等文件要求,推进完善我省PPP健康运行长效机制和基础性制度建设,切实加强存量项目监管,共同促进PPP持续健康发展,避免出现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PPP入库项目规范核查

(一)规范核查范围。各级各地符合《四川省重点项目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储备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截至2018531已经纳入PPP项目库的项目。符合《管理办法》要求但尚未入库的项目,要及时补充入库,同步开展规范核查。

(二)规范核查内容。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入库,采用PPP模式且继续实施的项目,应当根据项目入库阶段,重点核查是否符合投资管理程序和PPP项目管理规定。

基础库阶段的项目,重点核查项目论证决策情况。入库项目必须符合相关行业、区域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必须已经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项目建设地点发生变更,或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必须履行相关手续;PPP打捆项目,必须解捆后逐一核查各个项目投资管理程序履行情况。其中,2017625之后的入库项目,必须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领取代码,在其PPP信息中填写代码并进行验证。

推介库阶段的项目,重点核查PPP模式论证情况。入库项目根据其实际进度,经同级政府同意采取PPP模式;已经纳入PPP总体规划、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已经启动PPP实施方案编制。

公示库阶段的项目,重点核查PPP模式决策情况。入库项目的PPP实施方案已经同级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已经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

资产库阶段的项目,重点核查社会资本遴选情况、资本金制度执行情况、合同签定执行情况。入库项目在遴选社会资本方时,原则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未采用公开招投标的,应依法依规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批准;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是否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或与项目实施无关的要求或条件,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入库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入库项目合同签定执行时,合同文本有关内容必须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一致,与经审查批准的PPP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合同谈判成果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回报机制、价格或收费的确定和调整机制、产出要求等内容保持一致;公开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

(三)规范核查结果处置。不符合规范核查要求的项目,要按照投资管理程序和《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抓紧整改。

规范核查后属于下列情况的项目,不再列入项目库。在基础库阶段,自入库之日起一年内无任何实质进展的项目;在推介库和公示库阶段,符合《管理办法》终止实施情形,并经实施机构或同级政府相关部门书面确认的项目;在资产库阶段,依法依规解除PPP合同,不再采用PPP模式的项目;不符合规范核查要求且无法整改的项目,以及明确违反国家相关部门有关政策和规定的项目。

二、积极促进PPP健康发展

(一)规范有序推进PPP工作。促进PPP模式健康发展,提高公共产品供给效率,加快补短板建设,充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性作用,增强经济内生增长动力。各级各地进一步完善PPP项目滚动规划,完善政策制度和工作机制。总结推荐在项目运作规范、交易结构合理、运营持续稳定、商业模式创新、回报机制明确等方面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典型案例,发挥示范效应。在充分协商、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基础上,客观合理、全面详尽地订立PPP项目合同。禁止政府和投资人签订承诺回购投资本金、承诺最低收益等条款,严禁利用PPP模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严防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

(二)鼓励民间资本有效参与PPP。不断优化营商环境,为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创造更加公平、规范、开放的市场环境。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准入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向民间资本开放。针对不同PPP项目投资规模、合作期限、技术要求、运营管理等特点,积极支持民间资本通过控股、参股、合作以及成立或参与投资基金等多种方式,发挥民营企业创新、运营等方面的优势。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联、行业协会等加强合作,通过多种方式推介优质项目、介绍典型案例,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和业务培训力度,向民营企业推介回报机制明确、运营收益潜力大、前期工作成熟的PPP项目,帮助民营企业更好参与PPP项目。

(三)加大PPP融资支持力度。鼓励政府投资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民间资本PPP项目,鼓励各级政府出资的PPP基金投资民间资本PPP项目。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挥专业优势,大力开展PPP项目金融产品创新,支持开展基于项目本身现金流的有限追索融资,为PPP项目提供优质金融服务。积极推进符合条件的PPP项目发行债券、开展资产证券化,拓宽项目融资渠道。按照统一标准对参与PPP项目的各类社会资本方进行信用评级,引导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根据评级结果等加大融资支持力度。采取转让-运营-移交(TOT)、改扩建-运营-移交(ROT)等多种运作方式,规范有序盘活存量资产,盘活资产回收的资金主要用于补短板项目建设,形成新的优质资产,实现投资良性循环。

(四)科学合理设定社会资本方选择标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通过公开招标等竞争性方式选择PPP项目的社会资本方。合理确定社会资本方资格,不得设置超过项目实际需要的注册资本金、资产规模、银行存款证明或融资意向函等条件,不得设置与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无关的准入条件。规范投标保证金设置,除合法合规的投标保证金外,不得以任何其他名义设置投标担保要求,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科学设置评标标准,综合考虑投标人的工程技术、运营水平、投融资能力、投标报价等因素。鼓励通过组建高质量的PPP项目特殊目的载体(SPV)等方式,整合各方资源,完善项目治理结构,提高专业化运作能力。支持民间资本股权占比高的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调动民间资本积极性。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运营经验丰富、商业运作水平高、创新创造能力强的民营企业。

(五)加强PPP咨询服务和信用监管。鼓励咨询机构加强PPP项目策划、论证、建设、运营阶段管理能力建设,准确把握社会资本尤其是民间资本参与PPP项目的商业诉求,提高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建立健全PPP项目守信践诺机制,准确记录并客观评价有关各方在PPP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履约情况。政府方要严格履行各项约定义务,做出履约守信表率,坚决杜绝新官不理旧账现象。社会资本方要认真履行合同,持续稳定提供高质量且成本合理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将PPP项目各方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各部门、各地区共享,并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将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纳入黑名单,并开展联合惩戒。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和有关文件精神,推动PPP项目规范有序发展。以此次规范核查为契机,认真总结经验、完善制度,提高项目信息质量和管理水平。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抽查、抽检等方式,对规范核查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填报虚假信息,未如实报告规范核查结果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将严肃处理。

(二)突出重点,明确责任。把项目论证决策、PPP模式论证决策作为促进PPP健康发展的重要抓手,从源头上提高PPP项目质量。在规范核查中,重点抓好进入公示库及以后阶段和国家已经安排PPP前期经费的项目。各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辖区内规范核查工作,组织相关方面按项目实施主体的县(市、区)属地,逐项核查PPP项目信息资料,逐级上报规范核查结果。省级部门作为实施主体的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项目,由相应省级部门负责规范核查。

(三)倒排时序,按时完成。各市(州)要确保今年720日前完成本地区入库项目规范核查,于810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正式报送规范核查报告。规范核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1.规范核查工作开展情况;2.规范核查项目情况,并填写本地规范核查项目汇总表;3.规范核查发现的主要问题;4.进一步完善PPP项目库和促进PPP健康发展的建议。省级部门731日前完成所负责的项目规范核查,有关情况810日前报省发展改革委。

(四)常态推进,不断完善。各地各有关部门是本地区本行业PPP健康发展的工作主体,要把相关工作纳入日常安排,常态化推进。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我委《关于清理核实重点项目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储备库入库项目的通知》(川发改投资〔201822号)有关要求,及时更新入库项目信息,逢双月10日前,报送定期清理更新后的项目信息资料。

在规范核查工作中,本通知要求与《管理办法》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人:吴为、黄永健、罗

联系电话:8670561386705546(技术支持)、86705758

规范核查项目情况汇总表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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